岳塘融媒8月12日讯(通讯员:刘媛)近日,湘潭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岳塘大队办理1起施工工地未采取有效降尘防尘措施案。
近期,湘潭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岳塘大队(渣土中队)高新区建设局直通快联群的线索移送案,关于岳塘区某工地存在现场降尘设备未开启,土方覆盖不到位,道路积尘严重,带泥上路等扬尘防治不到位的问题,属于施工过程中对施工工地未采取洒水抑尘、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违法行为。
法律依据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》
违反第六十九条第三款: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设置硬质围挡,并采取覆盖、分段作业、择时施工、洒水抑尘、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。建筑土方、工程渣土、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;在场地内堆存的,应当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。
依据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(一)项规定: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,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;拒不改正的,责令停工整治。
处理结果
湘潭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岳塘大队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》的相关规定,责令该项目施工单位限期整改并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。经复查,当事人(单位)安排项目工地保洁人员对积尘的道路进行了彻底清扫,并对场内堆放的材料和渣土进行全面绿网覆盖,且对喷淋、雾炮机进行认真检查,确保施工作业时能正常开启使用,防止扬尘再次污染,杜绝此类情况再次出现。
城管提醒
为了保护大气环境,有效治理扬尘污染,保障市民身体健康,建筑工地施工单位应当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,严格落实扬尘防控工作。通过对此起案件的办理,对部分建筑施工单位未采取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,致使工地扬尘污染的行为形成警示和震慑作用,有效杜绝此类违法行为的发生,持续提升我市城区环境整体水平。
责编:于杨
来源:岳塘新闻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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